其实可以说一些关于滴滴空姐打车被杀(后续被认定为搭便车)的看法。
一、滴滴车主入驻资质审核。
你问那个女孩,你会在半夜上陌生人的车吗?我想大多数人都拒绝了。你问那个女孩,你会在半夜滴滴吗?我认为答案会有所不同。
不可否认,滴滴出租车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在某种程度上,解决垄断和挤压的司机确实是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技术。但在人员审计方面,恐怕还没有完全履行义务。
成为出租车司机,至少要通过市道路交通局统一培训、市公交局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公安许可证发放通知等行政审查。
至于滴滴车主,我粗略看了看长沙的入驻要求,只需要三年驾驶经验,没有犯罪记录,当地车牌。
可以说几乎没有要求。
所以滴滴等网约车的存在,实质上在制造一个将陌生人合理化的泡沫,来放松乘客们的警惕,从客观上降低了打车的安全指数。
二、从法律上讲,滴滴出租车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看了滴滴出租车关于空姐死亡的公开声明,承诺合作追究责任,为受害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但没有直接解释,我们付了钱。
可以说,这种公关相当狡猾,避免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
所以我特别花时间找到了滴滴出租车的相关法律协议,看看滴滴是如何与我们的消费者达成协议的。它隐藏在微信钱包-滴滴出租车-个人信息-软件使用协议、出租车用户协议和搭便车协议中:
让我给你翻译一下:如果你通过我们的软件出了问题,我们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以避免赔偿责任(不够严格)。
当然,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我对这种会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基本上是视而不见的,但它在某种程度上,的一贯处理作风,并不是一所为。
那么法律上是怎么判断的呢?
《网上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障经营安全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滴滴有明确的安全义务。对于仍处于立法空白的搭便车,其性质可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作为乘客和司机的中介信息平台,滴滴是否是经理和组织者?
我认为是的,毕竟这个平台垄断了90%以上的市场份额,每个订单都要从中提取,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有义务加强对司机的审核,提供安全、有效、真实的叫车服务。
钱,你赚的,锅,你扔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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