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向平台投诉司机,网约车平台会根据情况实施一定的限制措施或处罚措施,而这类措施会导致司机收入受到一定程度的减少。在何种情况下,司机有权以平台措施不当导致其损失为由,将网约车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平台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情简介:
杨某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滴滴出行”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司机。2018年1月,杨某注册成为平台司机;2018年9月,平台上线“深夜服务卡”功能,司机如需在23:00-5:00之间接单,需通过平台学习并考试通过,杨某上线当月便获得“深夜服务卡”资格(以下简称“资格”)。
2018年11月6日,平台接到乘客对杨某投诉,乘客声称司机看到警察将其赶下车,途中摔坏手机,平台判定杨某违规,随即限制杨某资格;2018年11月7日,杨某向平台申诉,并提供报警记录和订单截图,证明因乘客醉酒不得不报警,民警叫醒乘客后,乘客下车,手机不小心摔落,杨某捡起并交给乘客。11月8日,杨某资格显示恢复,但在夜间仍接不到订单。2018年12月13日,杨志华的杨某资格完全恢复正常,可接到夜间订单。
庭审中,平台表示为保障乘客安全,对杨某的资格限制一个月系临时采取的措施。该临时性限制措施为“观察期”,但不宜告知杨某,否则该措施失去意义。该临时性措施的采取符合《平台用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法院判决:
1、关于平台杨某“深夜服务卡”功能限制是否具有充分、合理依据。
平台限制杨某主要依据为《规则》,故需先对《规则》本身是否有效进行分析,再结合《规则》内容对于平台实处理方式是否合理进行分析。
在《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上,《规则》属于格式条款,作为双方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在平台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且《规则》内容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规则》在内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规则》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平台行为是否合理的问题上,主要分为平台在杨某申诉前的行为和申诉后的行为。在杨某申诉前,平台根据乘客的投诉内容,初步判定杨某行为违规,进而限制其资格行为符合平台规则,亦能保护广大乘客安全;在杨某申诉后,平台应对事实进行再次核实,平台虽以体量庞大难以一一核实为由抗辩,但考虑到平台风险和收益相一致原则,其抗辩不具有合理性,故平台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2、关于杨某损失是否应该赔偿以及赔偿标准。
在是否赔偿的问题上,平台未能及时核实而直接采取限制,违法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因此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损失计算的问题上,根据杨某在先前该时段接单的平均收入,结合双方确认的损失计算时间,扣除油费等必要成本支出,最终酌定杨某损失为4000元,对于杨某主张的16000元不予支持。
杨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随后因与平台自行达成和解而撤回上诉。
律师建议:
1、网约车规则更新频率较快,司机应及时学习、了解最新规则,以便掌握相关事件的处理规则,避免因为未按照要求履行义务、及时进行申诉等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2、为减少因乘客恶意投诉造成的损失,在通常情况下,司机可先通过与平台陈述事实经过,如条件便利,可将通话录音,以及对于相关事实进行拍照或视频以固定证据;如实在难以处理,可通过报警,由第三方机构作证以还原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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