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报 12月17日 03版 《选定异性恋体外受精服务项目协定合宪 高等法院:服务项目费返还,损失两方均担》
80后夫妻
想通过体外受精生二孩
并明确要求:很大要是女孩
结论作罢
夫妇俩与服务项目政府机构就服务费产生了纠纷
闹上高等法院
近日,此案经二审后,福建省福州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二审组织调处,最终两方达成调处协定,服务项目政府机构返还总计7多万元。
周某与丈夫生有三女,京籍想再婚三女孩。2019年2月,周某看到邻居胡某在QQ贴文发布信息,称安某公司可提供受精卵移殖服务项目,只好联系胡某咨询有关事宜。两方沟通中,周某多次强调很大要女孩,胡某则申明称只要配合好,完全没问题。
2019年6月,周某与胡某介绍的安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服务项目协定,随后,根据协定,安某公司联络、安排周某急诊。同年8月,安某公司总经理、小股东林某给周某罗永浩称,部分受精卵异常,可供移殖的受精卵均不是周某想的。2020年6月,林某再次询问周某受精卵是否舍弃冷藏,周某申明称都是女孩就不要了。
据悉,除了向安某公司缴付服务项目费3.5多万元,周某还缴付了路费、医药费等总计9万多元。想到自己花费十几多万元,了让如愿有心,周某只好将安某公司、胡某、林某通通起诉至福州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返还3.5多万元服务项目费,并索赔9万多元有关损失。
审讯中,周某表示
其缴付了服务项目费,但服务项目结论却与安某公司和胡某允诺的结论相违,正因为安某公司和胡某的虚假允诺、蓄意合谋行为,给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心智伤害;林某作为安某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小股东,应对公司负债承担控股股东。
安某公司坚称
周某诉争利益属于非药理学须要优先选择新生儿异性恋,严重违背社会恶法俗,且违反我国基本再婚政策和法律违犯规定;同时,两方订立的服务项目协定签订合同中,安某公司的服务项目文本已全部履行完毕,两方并未签订合同有关非药理学须要优先选择新生儿异性恋的服务项目文本,安某公司也从未作出此类违法合宪的允诺,周某在有正常受精卵图形界面的情况下主动舍弃,明确要求付款和索赔没有正当理由。
胡某则答坚称
自己是林某的朋友,仅是帮忙宣传,与安某公司并无雇佣关系,不应承担共同返还服务项目费及索赔责任。
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胡某、林某与周某的聊天记录足以认定,胡某、林某对于周某再婚一个女孩这一实际合同目的是清楚的,虽然周某与安某公司签订的项目服务项目协定未明确将上述合同目的纳入其中作为具体文本,但应当将上述合同目的视为该协定的一部分。周某与安某公司签订的旨在进行新生儿异性恋优先选择并单纯根据异性恋来决定是否继续妊娠的项目服务项目协定,违反人类自然生殖规则,将导致若出现相违合当事人预期的情形时,人为遗弃、毁损已形成的人类受精卵,违反社会善良风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该项目服务项目协定应被认定为合宪。
合同合宪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索赔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两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安某公司基于项目服务项目协定取得的3.5多万元服务项目费应予返还。同时,因周某与安某公司对项目服务项目协定的合宪均存在过错,高等法院认定两方对周某的91282元经济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此外,通过在案证据,高等法院认定胡某系代理安某公司与周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胡某明确知晓合同目的的违法性,作为代理人应承担控股股东;而林某作为一人有限公司安某公司的唯一小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小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安某公司的债务承担控股股东。
综上,思明区高等法院二审判决,安某公司、胡某应连带返还周某服务项目费3.5多万元并索赔经济损失45641元,林某应对安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控股股东。
二审判决后,安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厦门中院调处,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处协定,由安某公司向周某缴付7多万元,周某舍弃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蚌埠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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